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1)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2)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4)应当由机动车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说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保费计算
保费=赔偿限额×费率
注:最低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
赔款理算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则赔款=应承担的赔偿金额×(1-20%)。
2)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则赔款=责任限额×(1-20%)。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说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