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的凭证,只有依法取得了驾驶证才能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201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布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基中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驾驶证记载内容及使用年限。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内容: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2)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准驾车型即为申请人考取的驾驶证允许驾驶的车型,如表1-1所示。
表1-1 机动车驾驶证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