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开车,我们经常会抢,抢着转弯,抢着通过斑马线。常会有媒体或交警劝导,不要抢,要“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突出的是道德劝说,但没说清该怎么走。
促发“抢”的原因很多。譬如,路上是陌生人环境,人们做事更激进;或一些人的“抢”,诱发其他人抢的冲动,等等。但如果细究会发现,背后存在同一个原因:路上规则不清晰。
2019年,上海一处路上标志。澎湃新闻记者 周平浪 图
譬如,走交叉口,我们都愿意走信号灯交叉口,规则相对清晰,走起来安心。但路上的信号灯路口并不很多。根据统计,信号灯路口一般不会超过一个国家路口总数的5%。一个原因是太费钱,另一个原因是没必要。大部分路口设信号灯,不能提高安全性,也没有足够多需要调控的车流。
我们面对的大部分路口,没有信号灯,甚至没有标志。
那么,没有标志的路口,就没有规则,或不安全了吗?当然不是,在没有标志的路口,应补上“停”或“让”的标志。在补上之前,仍有四条规则可保证行车安全:
规则一:路口停车;到了路口,减速并停下,观察,行人、非机动车比车辆优先走;
规则二:先到先出;让先到的车子先走;如果有车子急着走,让抢行的车子先走,然后打电话举报;
规则三:右侧先行;如果搞不清谁先到,让你右边路口来的车辆先走;
规则四:左转让行;车辆在路口左转,应该让行对向的直行、右转车辆。
这四条规则,应逐次优先使用。实际使用中,由于路口形式、来车时间的组合较多,衍生出好多通行口诀,譬如“转弯让直行、支路让主路、右侧先行”,不过,有些传播主体,虽知道这些口诀,但不清楚规则,传播中常有误解。以至于在具体应用中,了解和遵守规则的司机不多,许多交叉口“抢”风盛行,经常秩序混乱且不安全。
讲清这些交通规则,并进行普及,当前是件有意义的事。既能省钱,又能提高公民规则意识,值得说道说道。
规则一:路口停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52条第二款前半段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
这条规定,相当于在所有没有标志标线的路口上,都默认设置了一块“停车”标志。当然,这样的规定,只是弥补现实世界的不足。真实世界的路口,应设置标志标线,明确规则,保证安全。
这条规定里的停车,就是停下来的意思。停下来就是停下来,不是为了让行。经常有宣传称“停车让行”,其实存在误解的嫌疑。无论是否需要让行,都得停下来,目的是“瞭望”而非其他。
然而,停车停下来,有两个实际操作问题。第一是停在哪里,如果没有画上标线,明确停止线位置,各人理解的路口并不相同;第二是瞭望什么,瞭望用词略显书面,用观察更易理解。停下来,其实是要做三件事,看一下,想一下,做决定如何开车。
进入路口前停车,如果没有标志标线,那么相交道路的延长线就是路口边界。车辆不要越过这条虚拟的线,最好能离这条线3-5米,不能太远也不宜太近。太远了,不方便“瞭望”,即观察路口情况;太近了,可能阻挡行人、自行车横穿马路。没有标志标线的情况下,停车位置要求没那么严格,总体以不影响他人横穿不影响自己观察为宜。
停车之后,要做到的事有:要看自己走的方向有没有行人、自行车在横穿,看看有没有其他车停在路口。路口边和路口内的情况,司机应在进入路口前就大致了解并有判断。指望司机进入路口后再来判断路口内的行人、自行车、车辆的流向和趋势,那是不合适的。因为,边开车边观察边思考边决策等,对普通人来讲很难。无论从人因理论分析,还是由实际统计出发,这么做的事故概率很高。遵守路口停车并观察的规则,是安全通过没有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的基本前提。
不过,这条法规在国内使用并不普遍。很少见到司机愿意停在路口观察车辆。但这不妨碍我们自己按安全的要求,停在路口观察,观察来往行人和车辆并判断。
观察是后续几条的基础,判断已进入路口行人和车辆的趋势,判断路口边车辆到达的先后,判断右侧车辆,判断各类冲突可能性。此外,还要关注那些可能冲动的车辆或分心的司机。这么多的观察和判断任务,司机是不是要停下来至少三四秒时间呢?
当前许多对路口通行规则的宣讲,经常跳过或简化规则一。规则一的基础不在,后续规则很难做到,极易让司机手忙脚乱,也造成路口混乱,只能通过不停增加智能设备来引导,执法设备来抓怕,事倍功半,收效极低,陷入恶性循环。
因此,规则一很重要,要多讲多做。此处顺便小结规则一的口诀,到了没有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司机要“停下来,看一看,当心行人和车辆”。
当路口没有明确的标志标线,相交道路的延长线就是路口物理区的边界,车辆停下来的位置不应该越过这条虚拟的延长线。
规则二:先到先出
先到先出,是符合人们心理的自然法则,也是朴素的公平原则。就如同左转要先靠左然后转弯,而左转靠右再向左转弯的方式,是违背常识难以遵守的。结果通常危险且低效。
先到先出是指,在没有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先到路口的车辆,可以先通过交叉口。先到先出的衡量点是停车位置。有停止标线的指停车标线,没有停止线的指相交道路的延长线。因此,准确的描述是指,先开到停车位置的车辆,则先开出停车位置通过交叉口。
这符合现代社会的排队组织习惯。毕竟道路上的司机,遇到的都是陌生人,且相互看不到表情。陌生人环境里,这样的规则简单实用,且易于接受。
规则二是基于规则一里“停下来观察”的规则,观察谁先到停车位置,然后所有人立马能在心里排出顺序,知道自己排第几,也知道别人排第几。由于简单,所有人结果都一致。于是,路上就井然有序。
如果路口多个方向,每个方向同时来多辆车,也按到达停车位置的时间顺序为准。当然,有时密集到达,引起司机对同时到达有不同理解,这就出现和前述规则一样的要求,即要求观察、判断、确认的过程。有时也需利用规则三、规则四来判断。
在没有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先到路口的车辆,可以先通过交叉口。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二款规定:“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这虽是针对环岛路口,但也同样适用于没有标志标线没有信号灯的路口。简单讲,也是先到先出,将要进入交叉口的车辆应让在交叉口内的车辆。
规则三:右侧先行
路口有时出现同时到达的现象,尤其以司机视角来观察和判断,得出同时到达结论的可能性很高。如果不同方向各有车辆同时到达,该如何判断谁先走谁后走呢?
这仍可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52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这讲了两个路权规则,前半段是停车瞭望,后半段是“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基于这条规定,对规则三的完整理解应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不同方向有同时来车,司机右侧路口的车辆有优先通行权。
一个四岔路口,有多个组合方式。如果两个临近路口同时来车,则右侧路口来车有优先通行权。如果三个路口同时来车,每位司机都要看看右侧有没有同时来车,如果有,则等其先通过路口。这样,优先通行权如同击鼓传花一样在路口传递,传到右侧无同时来车的路口就可以了,即最右侧的来车有优先通行权,其他依序等待即可。
一个四岔路口的四个方向,四辆车同时到达,这样的场景也会偶尔出现,导致优先通行权循环击鼓传花,找不到最右侧路口。这时,对所有路口司机而言,通行权是一样的,没有优先也没有强制等待。他们有两个选择,要么缓慢开出停止位置,要么继续等待。一旦有一位司机开出停止位置,剩下的司机就应按照右侧先行的规则来排顺序。当然,四个方向同时来车的场景。不应频繁出现,否则路口风险会大增。如果这类路口存在,当地部门需要进行改造,不能让司机经常靠猜或勇敢驾驶来解决通行问题。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不同方向有同时来车,司机右侧路口的车辆有优先通行权。
规则四:左转让行
规则三的右侧先行,解决了相邻路口的通行顺序问题。如果对向两车同时到达呢?
没有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对向两车同时到达,两车根据行驶方向不同,至少有六种组合。其中三种并没有冲突风险,譬如都右转、左转或都直行。风险较大的冲突是两种,第一是直行和对向左转,第二是右转和对向左转。
对向两车同时到达,司机进入入口前,都应知道对向的行驶意图,直行或转弯,很容易给自己和对向车辆排好顺序。如果一辆车打算转弯,另一辆车打算直行,直行车辆有先行权。因此,左转车辆要让直行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三款中,也明确了:“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通过路口,左转车辆的轨迹最长,也容易变化,不同车的左转轨迹线可能不同。距离长且转向跨越车道的需求,导致司机左转的驾驶任务比右转和直行都要多且难度要大。其不仅需要在进入路口前做好判断,还需在进入路口后仍然保持观察、判断并等候。同样,对向车辆的司机,判断左转车辆的具体行驶路径和行驶时间,会比判断对向直行或右转的轨迹要难些。如果判断困难,理应让容易判断的先行。因此,当出现左转车辆与对向车辆右转冲突的可能时,左转应当让对向车辆右转。
在没有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左转风险是最大的。一旦进入路口,仍应保持观察,保持合理车速。新西兰的交通法规,曾有类似我国“右转让左转”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四款),但根据统计,这样的规定导致交叉口事故增加7%,于是,新西兰2010年修改了这项法规(孙翌提供)。
因此,规则四可简单归纳为左转让行,即左转让对向直行,左转让对向右转。
左转车辆与对向车辆右转冲突的可能时,左转应当让对向右转。
没有标志、标线或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其尺寸不应很大,路口的每个进口车道,其数量应该只有一条,至多不能超过两条车道。上述这些路权规则,大部分是我国《交通安全法》的具体解释,全国适用。
这些规则的内容,不仅适用于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有些还适用于其他路口。即便路口装有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也不能解决所有交通冲突,遵守这些规则,可避免冲突演化成事故。
但司机应记住,拥有优先通行权不代表可免除自身安全义务,这在《交通安全法》及其条例里都有明确说明。对司机而言,就是防御性驾驶。上述这些路权规则,都是针对车辆之间。在路口里,如果出现了行人、自行车正在横穿,无论对方是否违法,司机应停下,把路权让给行人、自行车。开车出门首先要保证安全,并不是为了证明路上谁对谁错。行人、自行车在发生事故后的相对弱势,足以成为让司机停下来的理由。
当前路上开车“抢”的现象,与上述基本规则没有足够普及有很强的关系。我国应下大力气,进一步推广这些规则,慢慢让规则成为社会的交通安全文化,如同“红灯停、绿灯行”口诀,成为全民常识。毕竟,路上罚款的电子警察只能看住司机一时一地的行为,而心中的常识,才能陪伴司机每时每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