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车牌被摘的处罚标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回;
3、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原来的一次记答6分提高至一次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