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从新鉴定的。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限定期限内申请从新检验、鉴定。具体限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出行事故处理程序限定》第四十四条之限定:“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应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对酒驾的处罚有异议:
1、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具体由不服认定结论的当事人提出;
2、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不服,也不能以鉴定机构为被告,另行起诉请求认定鉴定结论无效、赔偿损失;
3、当事人若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报告不服,只能在质证时提出该证据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的问题,请求审理法院依法委托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其申请能否得到批准,还应由审理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