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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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根据实施不久的新交规规定,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扣1分;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记3分。

1、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罚款200元记3分;
2、机动车在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200元记3分;
3、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200元记3分;
4、机动车超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5、机动车夜间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6、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7、机动车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8、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 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9、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10、牵引故障机动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