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高于80ml),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处暂扣3到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行政拘留15日处罚修改为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按“危险驾驶罪”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即“醉驾入刑”。
醉驾判罚的规范:
1、酒后行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行驶证1--三个月;
2、酒后行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行驶证三个月;
3、醉酒行驶机动车,记12分,罚两千元,暂扣行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4、酒醉酒行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两千元,暂扣行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5、1年内有醉酒行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行驶证,五年内不允许行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