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该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限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允许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络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情况下立刻到案;
4、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允许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