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出行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符合客观条件的要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限定,因道路出行事故引起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修理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花费、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花费;
2、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出行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花费;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用,所造成的一般情况下替代性出行工具的合理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