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据此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1)当调解结果与责任认定书不一致时,对于调解结果中认定的超出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金额,保险人不予赔偿;对于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低于其应按责赔偿的金额的,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的金额在限额内赔偿。
2)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项目,但被保险人已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不予承担。
3)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应赔偿第三者的金额,如精神损失赔偿费等,保险人不予承担。
4)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5)车辆损失的残值确定,应以车辆损失部分的零部件残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