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事故处理程序限定》第十二条限定:
1、当事人未在道路出行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应该遵循本限定第十条的限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决定;
2、而否受理的条件是:经过交警部门核实出行事故真实有,基本都会立案受理的,而且会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
3、假如经核查无法表明道路出行事故事实有,或不是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管辖的,应该三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就说明理由。